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市属企业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政发[2010]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现将《岳阳市市属企业国有股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岳阳市市属企业国有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股权,是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
国家股是指岳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会员会(以下称市国资委)或岳阳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向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或股权。
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属国有企业以其依法占有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或股权。
第三条 企业国有股权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与营运职能分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二)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优化国有资本结构,提高国有资本营运效益;
(三)保障国有股权权益,做到与其他股权同股、同权、同利。
第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市属企业国有股权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国资委或国有出资方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09〕12号)向设置国有股权的公司提名委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