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在城市主、次干道挖掘施工的,应实行切挖工艺,先割后挖。水泥混凝土路面和沥青混凝土路面的挖掘,应当用机具切割沟槽边线。
第十七条 横跨(穿)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的,应当采用机械顶管方式进行。顶管施工时,应按照规划施工红线,避让地下各类管井实施。特殊情况须开挖城市道路施工的,应避开交通繁忙时段,分段实施。基础施工后,应铺设钢板保持道路畅通。
第十八条 超过200米以上的长距离挖掘道路,应当采取分段开挖方式作业,每次施工长度以100米为限,并做到分段夯实恢复。
第十九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因违反文明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引发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因施工损坏道路附属设施、地下管线设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道路挖掘恢复管理
第二十条 市市政道路维护单位负责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道路挖掘修复和道路养护、维护、保养及修复期间文明施工和质量安全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类管线敷设后,施工单位应对开挖道路进行进行砂石回填,并及时清理施工现场设备和余渣、砖石等废弃物。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回填管道沟槽后,应当及时通知城市管理部门。属于市中心城区各区管理范围的道路挖掘项目,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城市管理部门申请道路修复施工。
第二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对需要修复的城市道路,向市市政道路维护单位下达道路修复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市市政道路维护单位在接到修复通知书24小时内,必须进行道路修复施工。修复作业时,须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采用取水撼砂、机械分层夯实的方式对基础进行处理,并根据破损道路的类别和标准进行统一修复。
第二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对道路修复期间的质量进行跟踪管理。修复工程竣工后,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未取得道路挖掘许可证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挖掘,承担恢复费用,并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