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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政办发[20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中心城区道路挖掘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岳阳市中心城区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中心城区道路挖掘管理,保障市政道路完好,充分发挥道路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和《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中心城区(含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内实施临时道路挖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挖掘,是指进行供气、供热、供水、排污、通讯、电力等各种管线安装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工程。
  第四条 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实行统一审批、统一恢复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我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主次干道范围内所有道路挖掘项目的审批和监管。
  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范围内违反道路挖掘管理规定的执法监督和道路挖掘现场施工监管及挖掘恢复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交警、规划、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抓好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与管线敷设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并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管线的技术规范同步建设公共管线走廊。
  第七条 未经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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