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理确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范围和对象。对征地补偿费分配对象的认定既要尊重事实,又要确保符合政策。被征地农民是指由国家依法征收或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而导致农村集体失地少地,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具体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岳政办发〔2009〕18号精神执行。
(三)严格规范征地补偿费分配程序。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原则上由村民委员会同意并组织以被征地所在地的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分配。征地补偿费分配前,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民主理财小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征地补偿费的分配程序。
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依据有关政策提出,分配方案应包括分配对象范围、分配数额、分配方法、分配时间、争议处理等内容。分配方案审议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并由会议代表签字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征地补偿费分配工作会议必须形成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并存档备查。
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属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纳入公积金或公益金,严格管理,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不得用于清偿债务。
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形成后,要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天。公示期间,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向民主理财小组反馈。公示期满,民主理财小组根据反馈意见对分配方案进一步完善,交乡镇农经部门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农经部门应当定期对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积极妥善处理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征地补偿费分配事关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征地补偿费分配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各地村、组等基层组织要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各级信访、农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受理涉及征地补偿费分配的信访案件,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对因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而影响社会大局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公安部门和人民法院要积极、妥善处理好与征地补偿费有关和涉访涉诉案件。
(五)认真做好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补偿工作。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应当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并安排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国有农场土地归国家所有,但国有农场享有土地长期使用权,土地补偿费应当给予国有农场,所在地政府及其它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占用。长期承包国有农场土地并将其作为主要生存条件的农业职工,失地后自谋职业并与农场解除劳动关系的,安置补助费发给职工个人;由国有农场重新为职工调整责任田或安排就业岗位的,安置补助费给予国有农场用于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和补充社会保障资金;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谁投入,谁获得”的原则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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