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指导意见
(岳政办发[20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为规范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加强征地补偿费的监管,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2010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范围
本指导意见所称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括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二、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原则
(一)坚持优先用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岳政办发〔2009〕18号)的规定,由用地单位或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国土资源部门核定被征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其中的25%代集体经济组织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二)坚持民主公开。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和使用必须坚持民主公开,认真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切实加强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分配。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截留、挪用、平调和挥霍浪费,确保专款专用。
三、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要求
(一)统一明确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确定我市征地补偿费的40%为土地补偿费、60%为安置补助费。
被征地农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该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地的,土地补偿费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分配。对调整承包地后未达到调整后村民小组承包地平均值的农民适当分配土地补偿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承包地给被征地农民,也没有对被征农民进行安置的,应将75%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