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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监察审计法制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监察审计法制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岳政发[20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监察审计法制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监察审计法制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充分发挥监察、审计、法制的监督职能作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公信政府、廉洁政府、高效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依法扩大监管工作覆盖面

  1、各级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涉及经济利益的合同与协议、国有资产处置方案等,必须先由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才能正式签署发布。

  2、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全面监管。突出对农业、环保、交通运输、水利、教育、科技、社保、卫生等财政性资金使用的监察、审计监督。加强建设项目审计,凡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全部使用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资金、政府举债筹措的资金等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以及未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都必须纳入监察、审计监督范围。

  3、对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民生事项等重大项目实行全程跟踪监督。对建设项目的合法性、真实性、规范性进行监察、审计监督,认真开展开工前审计、在建期审计和竣工后审计。

  4、开展绩效审计。对市财政性资金投入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全面开展绩效审计,科学评估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根据绩效审计评估结果问责问效。

  二、完善基金及专项资金监管制度

  5、制定基金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每一项基金及专项资金必须有由审计、监察机关参加制定,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报市政府批准的管理办法。每个办法要明确资金来源,使用原则、范围与标准,审批程序与权限,拨付渠道,资金安全性监管等。对已有的基金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法制部门牵头负责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尚未制定管理办法的应按要求和程序尽快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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