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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岳政发[20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认真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房地产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地税局、岳阳银监分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岳阳调查队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岳阳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房地产局。领导小组每月定期召开例会,通报情况,制定相关措施。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对国家、省、市房地产宏观调控的信贷、土地、税收等政策未落实、新建住房价格增长过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缓慢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二、明确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市物价部门应当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结合我市本年度房地产市场实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下年度我市住房价格增长控制目标。2011年度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控制在10%左右。

  三、建立商品住房价格申报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将《商品房交易明码标价说明书》交房地产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并在岳阳房地产网和售楼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凡预售申报价格超过年度控制目标的,由房地产部门移送物价部门审定,确定超过年度控制目标的,房地产部门不得办理预售许可。销售过程中需调整销售价格的,应当在执行调整价格24小时之前按规定到房地产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后方可执行。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手段哄抬房价的,物价部门要依据相关规定予以严厉查处,房地产部门依法不予办理或收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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