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2011)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岳政告[2011]1号)


  随着春季气温回升,春耕生产全面展开,当前已进入森林火灾高发期,森林防火形势非常严峻。为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杜绝火灾发生,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森林防火工作通告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包乡镇,乡镇政府负责人包村,村负责人包组,组长、党员包山头、地块的责任制,做到村村有人管,山山有人护。

  二、各林区乡镇要制订和完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对林区、林地进行森林火灾大排查,及时整治火灾隐患。各级森林扑火队伍要随时待命,一旦发生火灾,立即投入扑火战斗。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4月28日止为森林防火特护期。特护期内,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各县、市、区防火办停止发放《野外生产性用火许可证》,禁止林区一切生产性用火。

  (二)禁止在林区、林地炼山、烧灰积肥、烧荒、烧田埂和地边。

  (三)禁止在林区、林地野炊、用火照明、取暖、狩猎、驱兽等。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