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岳政告[2011]1号)
随着春季气温回升,春耕生产全面展开,当前已进入森林火灾高发期,森林防火形势非常严峻。为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杜绝火灾发生,根据《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森林防火工作通告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包乡镇,乡镇政府负责人包村,村负责人包组,组长、党员包山头、地块的责任制,做到村村有人管,山山有人护。
二、各林区乡镇要制订和完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对林区、林地进行森林火灾大排查,及时整治火灾隐患。各级森林扑火队伍要随时待命,一旦发生火灾,立即投入扑火战斗。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4月28日止为森林防火特护期。特护期内,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各县、市、区防火办停止发放《野外生产性用火许可证》,禁止林区一切生产性用火。
(二)禁止在林区、林地炼山、烧灰积肥、烧荒、烧田埂和地边。
(三)禁止在林区、林地野炊、用火照明、取暖、狩猎、驱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