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运输应遵循避让城市主干道的原则,按照市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运输。
第二十条 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白天和雨天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禁运期内禁止运输建筑垃圾。特殊情况须经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承担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核准的事项实施运输活动。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第四章 消纳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按照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处置的原则,在城区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地建设,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应当公示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制定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以及周边环境保护方案,制定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十四条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应当配备相应的摊铺、碾压、降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出入口道路应当硬化并设置规范的净车出场设施。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入场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推平、碾压;
(二)保持进出消纳场的道路整洁、畅通;
(三)有健全的现场运行管理制度和完整的原始记录;
(四)建筑垃圾按可利用和不可利用分类堆放;
(五)保持场内的环境整洁,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
(六)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二十五条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停止使用时,设立或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应当对消纳场地实施覆盖,或按城市规划和国土规划要求进行处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及其他场地的,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申请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涉及相关部门管理职责的,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