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地址和名称。

  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接到建设施工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建设、施工单位在建筑垃圾运输前,必须对施工场地实行道路硬化,建立洗车平台,配备洗车设施,安排专人洗车。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四条 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公司的相关规定;

  (二)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停车场,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四)具有健全的建筑垃圾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五条 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个体经营者的相关规定;

  (二)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

  (三)具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

  第十六条 运输单位或个人需要运输建筑垃圾,应当在承运前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运输建筑垃圾。

  第十七条 申请运输建筑垃圾的运输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运输建筑垃圾书面申请;

  (二)运输路线和倾倒方案;

  (三)运输车辆合法的道路运输证、车辆行驶证及全密闭机械装置证明资料;

  (四)运输企业营运、安全、行政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接到运输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准运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