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承担监督建筑垃圾的处置、运输和消纳工作;
(六)依法查处中心城区责任范围内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负责对“三区”城市管理部门查处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工作进行督查;
(八)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职责。
“三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市中心城区责任范围内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和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建设和管理,用于集中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
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包括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及其他需要填埋建筑垃圾的场地。
第六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七条 市公安、交通运输、环保、工商、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水务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市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制止和举报乱堆、乱倒建筑垃圾行为的义务。
第二章 处置管理
第九条 建设、施工单位需要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处置。
第十条 建筑垃圾应当交由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的单位或个人运输。
第十一条 申请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垃圾处置书面申请;
(二)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三)与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四)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资料;
(五)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资质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