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政办发[20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岳阳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我市市容环境卫生,控制大气扬尘污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中心城区(含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以下简称“三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城区建筑垃圾管理的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负责本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的调剂管理;
(三)制定和组织实施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措施;
(四)审批和发放建筑垃圾处置、准运和消纳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