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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投融资公司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高管层因公或伤病经董事会(其中由市人民政府委派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市国资委)批准离职的,按任职实际期限兑付薪酬;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扣发当年全部绩效年薪。

  第三十三条 高管层年度内因病、因私请假累计超过6个月以上的,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核算薪酬。

  第三十四条 高管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除在离任审计后兑现中长期激励薪酬和按当年在高管层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70%外,不得继续在原公司领取薪酬。

  第三十五条 高管层确因工作需要在下属企业兼职的,不能另取薪酬。

  第三十六条 高管层的薪酬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 薪酬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高管层不得领取经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市国资委批复的薪酬以外的任何其他货币性收入或变相货币性收入。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职务消费,严禁高管层以职务消费名义支付或者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三十九条 高管层的薪酬由公司设置明细帐,单独核算。经批准的高管层薪酬纳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并在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四十条 市国资委定期对高管层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和公司高管层予以相应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将薪酬手册报市国资委备案、擅自确定高管层薪酬分配水平和擅自发放薪酬的,责令公司收回违规发放的薪酬,对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扣分。

  (二)对超核定标准发放高管层薪酬的,责令公司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对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高管层相关责任人当年绩效年薪的10%。

  (三)对高管层违反有关规定,在本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或关联企业领取兼职收入或分红的,责令公司收回违规所得,并扣发高管层相关责任人当年绩效年薪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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