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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投融资公司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薪酬兑现

  第二十三条 高管层基薪折算到月后按月发放。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于每年1月底之前将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高管层本年度内部绩效考核目标、上年度薪酬系数、上年度内部绩效考核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对公司未合理确定其他高管层薪酬系数的情况,市国资委可要求公司调整纠正。

  公司应在收到市国资委审核批复的高管层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薪酬结果确认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填报高管层薪酬手册,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高管层绩效年薪按照“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一次性提取,考核年度结束后支付70%。另30%作为中长期激励薪酬,由市国资委设立专户管理,任期考核结束后兑现。

  第二十六条 高管层中长期激励薪酬按照“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根据公司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和高管层离任审计结果兑现。

  第二十七条 高管层以下人员薪酬由公司根据公司业绩和员工绩效考核结果提出方案,经市国资委核准后发放。

  第二十八条 兼职董事、监事、经理完成年度公司目标任务的奖励在年度考核认定称职后支付。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委派至投融资公司工作的全职人员,在原单位领取工资及津补贴;如履职岗位薪酬高于原单位工资及津补贴收入总额的,原单位提供薪酬发放证明后,公司可补发差额部分,但每年薪酬总额〔(基薪+绩效年薪)×薪酬系数〕不超过15万元。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委派至投融资公司工作的兼职人员,在原单位领取工资及津补贴,不得再在公司领取除完成年度公司目标任务的奖励以外的其他任何报酬。

  第三十一条 高管层因岗位变动调离公司后,应在一个月内或组织规定的时间内转移工资关系,除在离任审计后兑现中长期激励薪酬和按当年在高管层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70%外,不得继续在原公司领取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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