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中长期激励薪酬是与高管层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等相联系的收入,是指在高管层的每一任期里,每年绩效年薪留存30%后累积的薪酬。
第十二条 高管层以下人员薪酬水平应低于高管层,合理拉开差距。
第十三条 兼职董事、监事、经理完成年度公司目标任务,可给予奖励。其中:兼职董事长、总经理每人8000元/年,兼职监事会主席6000元/年,其他兼职董事、监事、经理每人5000元/年。
第十四条 实行年薪制的高管人员,不另行领取完成公司年度目标任务奖励。
第十五条 处于亏损且比上一年增亏,或由盈利转为亏损的公司,高管层只发放基薪,不发放绩效年薪。因特殊原因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发放经市国资委核准的绩效年薪。
第十六条 对经营业绩、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公司高管层,给予单项特别奖励。由市国资委提出具体奖励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薪酬审批
第十七条 高管层薪酬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经市国资委审核把关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高管层以下人员薪酬由总经理牵头拟定方案,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十九条 兼职董事、监事、经理完成年度公司目标任务的奖励标准每年由市国资委根据物价变动等因素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 高管层年度经营业绩及兼职董事、监事、经理年度履职情况由市国资委组织,每年考核一次。
第二十一条 高管层任期经营业绩在任期届满后,由市国资委组织考核。
第二十二条 高管层以下人员工作业绩由公司总经理牵头组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