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公司人员薪酬管理应符合国家工资宏观调控政策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市场调节与出资人监管相结合,建立适合市情特点和市场经济要求的薪酬分配制度;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水平要与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相适应,要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密切挂钩;
(三)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兼顾,建立健全年薪制,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四)坚持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职务消费等相配套,全面规范高管层工资收入分配。
第五条 对公司经营发展具有特殊作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高管人员,可试行协议薪酬,薪酬结构和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六条 公司对全职在岗人员实行年度薪酬(以下简称“年薪”)总额控制,年薪总额由市国资委核定。兼职董事、监事、经理完成年度公司目标任务的奖励不计入年薪总额。
第七条 高管层薪酬由年薪和中长期激励薪酬构成。年薪由基本年薪(以下简称“基薪”)和绩效年薪的70%构成:
年薪=(基薪+绩效年薪×70%)×薪酬系数。
第八条 基薪是高管层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公司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和高管层承担的经营责任、经营风险以及经营成果,结合公司所在地区劳动力市场同行业工资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取值范围为该公司所在地区上年度同行业平均工资的1-3倍。基薪由市国资委每年核定一次。
第九条 绩效年薪是与高管层当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绩效年薪=基薪×绩效年薪倍数;绩效年薪倍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在0-2以内确定。
第十条 薪酬系数是指与高管层岗位和绩效所对应的系数。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高管层薪酬系数为1,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但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管层薪酬系数为0.9-1,其他高管层的薪酬系数为0.6-0.8。公司应建立和完善高管层岗位评估和业绩评价体系,根据各高管层岗位职责、承担风险、贡献及内部绩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高管层薪酬系数,适当拉开企业法定代表人与其他高管层之间、以及其他高管层相互之间的薪酬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