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投融资公司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岳政发[201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投融资公司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八日
岳阳市投融资公司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市投融资公司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薪酬管理,促进公司长远稳健发展,体现“责任、风险、利益一致”的原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以及《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投融资平台建设管理的意见》(岳政发〔201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政府批准组建、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且与市国资委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投融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人员包括公司高管层、高管层以下人员及兼职董事、监事、经理。
(一)本办法所称高管层是指公司全职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总监,不包括兼职董事、监事、经理及全职的职工董事、监事。
(二)高管层以下人员是指公司除兼职董事、监事和高管层以外的全职人员,包括职工董事、监事。
(三)兼职董事、监事、经理是指根据需要,主职在原行政事业等单位,同时兼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的人员。中国共产党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公司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