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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廉租住房产权出售和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共有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廉租住房产权出售和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共有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政办发[201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廉租住房产权出售和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共有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5月2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岳阳市廉租住房产权出售和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共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筹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资金,加快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解决更多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进廉租住房共有产权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建保〔2010〕2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廉租住房产权出售和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共有的实施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产权出售,是指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其建设的廉租住房的100%产权出售给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投资自建并享受政府专项投资补助的,其产权由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按投资比例按份共有的用于公共租赁的住房。

  第三条 鼓励具备一定经济能力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申请购买廉租住房,鼓励企事业单位投资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产权出售和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共有工作,具体工作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监察、财政、审计、物价、民政、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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