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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必须使用财政专用票据,所收资金全部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八条 五保户、孤寡老人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烈属、低保户、福利院减半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但必须凭有效证件向社区申报,经市城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批准。
  第九条 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根据湘政发〔2005〕34号文件和湘价服〔2003〕150号文件精神,对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委托征收方式,由执收单位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和代征单位签订委托征收协议书,并将委托协议书送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备案。依法委托的单位可以从所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3%作为代收手续费,征收任务完成较好的,年底再奖励代征单位1-2个百分点,实行以奖代补。除由市自来水公司随水费一并征收的垃圾处理费使用统一票据外,其余代收单位统一使用委托单位提供的财政专用票据。所有代收费用按季结算,代收手续费按季支付。 1.城区居民、暂住人口的垃圾处理费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商业服务行业、个体生产经营者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自来水公司在水费中一并征收。 2.旧房拆除、建筑物新建项目的建筑垃圾及渣土处理费由市政务中心代征。 3.各种机动车辆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公安交警支队代征。 4.自备水源使用者垃圾处理费由市用水办代征。 5.无水表的单位、经营门店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局直接征收。
  第十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得与工业废物垃圾处理费重复征收。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按时足额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对逾期未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按欠缴金额每天加收3‰的滞纳金;对拒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要依法追缴。
  第十二条 单位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可列入管理费和事业支出科目。

三、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1、垃圾处理场(厂)建设资本金; 2、垃圾处理场(厂)的运行、维护和建设期贷款还本付息; 3、城市环卫基础设施设备建设维护费用; 4、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费用; 5、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成本,包括代收手续费; 6、街道办事处、社区垃圾收集、清扫、清运及环卫设施维护经费的适当补助。 7、退还减免对象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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