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市属及在邵部、省属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邵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06年3月27日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
邵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办发〔2006〕6号)同时废止。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五日
邵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监管,保障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工作正常运转,根据国务院《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湖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家计委等单位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湘政发〔2002〕34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03〕15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邵阳市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城市规划区内的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资金是指专门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市经济发展、优化城市居民生活环境的财政性资金,包括生活垃圾处理费及其利息收入和项目融资、银行贷款。
第五条 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执收单位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财政部门负责年初会同城管行政执法局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编制收支计划,并负责垃圾处理费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二、征收管理
第六条 调整后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邵阳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计征方式方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邵价服〔2009〕163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