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完善各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落实编制和人员,落实知识产权工作经费和专项资金,确保知识产权工作开展。由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
27.建立知识产权协调领导小组工作制度。知识产权协调领导小组是推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机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知识产权协调领导小组的职责分工,有效地推动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由市知识产权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28.市科学技术“三项经费”、市技术改造资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倾斜。政府财政资助应重点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实施和产业化。由市科技局、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
29.将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情况作为各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申报和验收、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技术改造项目扶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推荐认定的重要条件。由市科技局、市经委、市知识产权局负责。
(五)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
30.建设一支技术标准战略人才队伍,建立我市相关人才专家库,更好地为实施技术标准服务。由市质监局负责。
31.培育发展专利和商标代理服务市场,规范专利和商标代理服务行为。由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负责。
(六)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氛围
32.坚持日常宣传与专项宣传、普及宣传与重点宣传相结合,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由市知识产权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33.广泛开展知识产权培训活动,将知识产权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开展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知识产权业务培训,培育一批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由市人事局、市委党校、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版权局负责。
34.积极开展学生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工作,提升学生知识产权认知水平。由市教育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工作列入经济发展的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各自职责,采取得力措施,做到认识到位、人员到位、投入到位。
(二)落实经费,做好保障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保证知识产权工作开展的必要经费,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逐年增加知识产权投入,为工作的开展提供可靠的资金保障。
(三)制定计划,加快推进。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实施工作计划,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市知识产权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