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地计划管理
1.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核定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分解到各县、市, 中心城区用地计划集中调控使用。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中心城区和集镇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分别向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申报。规划区外的新增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局直接申报。
3.城区各开发园区的实际用地需求,按项目用地或批次用地分别向市规划部门和国土部门申请规划用地许可及用地预审,涉及项目用地的由各开发园区或建设用地单位分别到发改、环保、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办理前期手续。
4.实行政府高度垄断土地市场,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政府的安排, 通过用地需求分析, 制定年度土地供地计划。
5.新增建设用地获得批准后,由土地储备机构委托实施征地拆迁, 征地拆迁工作完成后的土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地计划。
(二)报批程序
1.受理申请。各开发园区或建设用地单位向市土地储备机构提出用地申请,符合条件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用地申请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预审申请和规划用地许可申请。
2.资料准备。凡通过用地预审的,市土地储备机构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勘测定界,编制“一书四方案”等相关资料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3.组织报批。资料审查合格后,按审批权限报批。
(三)资金筹措与管理
1.建设用地报批与征收所需经费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应缴纳的费用。
2.新增建设用地的报批与征收经费秉着“谁申请用地,谁筹措资金”的原则,凡开发园区申请建设用地的报批与征收所需经费由开发园区负责筹措,项目建设用地报批与征收所需经费由用地单位负责筹措。
3.建设用地报批与征收资金由市财政(园区、用地单位)一次性转入土地储备机构指定的银行专户,征收资金根据征地拆迁进度, 分批次转入银行专户, 采取双控管理, 专款专用。
4.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所需工作经费从所报批的土地成交价款中列支,由土地使用者承担。
(四)批后监管
1.获得新增建设用地批文后,满2年未征用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原缴纳的相关税费不予退还。
2.严格执行征地、供地相分离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以征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审批代替供地许可。
3.新增建设用地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并进行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后,由土地储备机构依照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编制并公开发布批次供地计划,广泛征集意向受让人。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不得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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