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划分、公布森林火险等级。在重点防火期,发布野外禁火命令,落实野外火源管理措施;
(六)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有关责任领导必须在接到报警后3小时内赶到现场组织扑救,并根据现场情况适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国在林(农、牧)场和自然保护区等重点防火单位负责下列工作:
(一)成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规定落实森林防火专项经费;
(二)建立10人以上的森林消防半专业应急队伍;
(三)多形式多渠道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确保森林防火宣传教育不留死角和盲区;
(四)适时组织村组在林区重点地段开辟防火线。在重点防火期,组织乡村干部森林防火巡查,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坚决消除火灾隐患;
(五)发生森林火灾,有关责任领导必须在接到报警后2小时内赶到现场组织扑救,并将火场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七条 村委会(工区)负责下列工作:
(一)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森林防火工作精神,积极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二)建立护林防火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订立护林防火制度;
(三)适时组织群众在林区开设森林防火隔离带;
(四)在重点防火期,组织村组干部和护林人员进行巡逻,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组建30人以上的义务扑火应急队伍;
(六)发生森林火灾,村委会(工区)负责人必须在1小时内赶到现场组织扑救,并将现场情况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第八条 发生森林火灾,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组织扑火的同时,对下列森林火灾应该立即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一)县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二)受害面积在2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三)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起火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五)威胁居民区及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六)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七)需要市里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或五条之规定,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