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邵阳市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日
邵阳市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邵阳市行政区域内(城区除外)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领导和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国有林(农、牧)场、林区重点防火单位负责人和村委会(工区)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乡镇驻村干部对森林防火负有重要责任。
第四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在森林防火工作中行使组织、指挥、协调、监督等职权。按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防火日常值班、发布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指导与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其他成员单位负责做好各自本职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森林防火专项经费。
(二)建立15人以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配备扑火装备,组织扑火训练;
(三)与乡(镇)人民政府及森林防火责任单位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落实森林防火责任;
(四)组织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扑火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