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廉租房成本价由市物价局审核定价,出售价由市政府定价。成本价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水电安装费和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根据我市实际,2009年-2010年我市廉租房出售价格为700-900元/m2 (按所处地段定价)。以后廉租住房的成本价和出售价格实行每年定价。
第九条 市房产局在认真审核购房人的购房申请和相关证件后,初步确定参与购房抽签人名录。名录需在《邵阳日报》、《邵阳晚报》和政府门户网站向全社会公示10天,同时在各社区张榜公示,标明举报电话。在公示期间受到举报的家庭,市监察局、市房产局安排专门人员查证核实。对弄虚作假的家庭取消抽签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经查证核实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继续列入抽签人名录。
第十条 在“购房抽签人名录”最终确定后的10天内,市房产局在市监察局的监督和公证处的参与下公开摇号抽签,中签者与市房产局签定本次廉租房购房合同,未中签者继续参与下次廉租房出售抽签。
第十一条 购买廉租房,实行一次性付款。
第十二条 廉租房出售款由市财政局负责收缴,存入廉租房专户,专项用于市区廉租房建设。
第十三条 廉租房实行全部产权出售制度。
第十四条 廉租房购买人在办理购买的廉租房相关手续且交清费用后,按照房产登记规定申请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市房产产权监理处在办理廉租房产权登记时,需在《房屋所有权证》“附注”栏中注明“廉租房”,并注明购房总价。
第十五条 凡已购买廉租房的个人与家庭,均视为政府已解决住房困难,今后不再属于住房保障对象。
第三章 廉租房售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出售的廉租房应按照《
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缴纳物业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