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区廉租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0〕4号)
大祥、双清、北塔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邵阳市城区廉租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六日
邵阳市城区廉租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区廉租房出售管理,筹集廉租房建设配套资金,促进廉租房建设滚动发展,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房出售,是指将政府出资新建、购买、改建和通过社会捐赠等途径筹集的廉租房,向符合廉租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对象限价出售。
第三条 廉租房出售坚持符合条件、自愿购买、稳定推进、限量出售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区廉租房出售管理和售后管理,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市房产局是廉租房出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房出售的组织实施,市民政局负责无房低收入家庭的确定和审核工作,市物价局负责廉租房成本价格的审定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廉租房出售资金的收缴和管理工作,三区政府负责廉租房出售对象资格审核工作,市监察局负责廉租房出售过程中监督工作。
第二章 廉租房出售管理
第六条 廉租房出售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邵阳市城市常住户口;2、正在享受城市低保的家庭;3、无房户。曾享受过福利分房,现租住国家直管公房和单位房屋,5年内出售过房屋,正处在拆迁安置阶段的被拆迁户,均不属于廉租房出售对象。今后,根据廉租房房源的增加和住房保障范围的扩大,对廉租房出售对象及条件进行相应调整。
第七条 申请购买廉租房的家庭,需到市房产局领取《邵阳市购买廉租房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相关情况,并提交如下证件资料:1、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低保证;2、户口簿;3、家庭成员身份证;4、无房证明;5、婚姻证明;6、其它相关证件。无房证明由社区出具的需所在单位核实盖章,由单位出具的需所在社区和办事处核实盖章,最后需经市房产产权监理处盖章核定。以上低保证、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等需核实原件提供复印件,无房证明需提供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