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12、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13、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或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按照
《规定》第九章对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追究责任。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14、严格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坚持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不得发布施行;完善规范性文件监督制度和机制,坚持备案审查制度和申请审查制度;建立规范性文件施行后评估制度。
15、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实行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和定期清理相结合的制度。情况变化需要修改、宣布失效或者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清理相应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于偶数年的第三季度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四)严格行政执法
16、改革行政执法体制。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继续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努力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等问题。
17、严格行政审批程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严格行政许可执法程序,逐步减少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关系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审批项目要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进行。
18、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完善《邵阳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巩固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组织行政机关积极探索《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其他特别规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
19、继续推行行政处罚决定说理性制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对事实认定、行为性质、裁量结果等方面进行充分说理。
20、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民主评议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加大责任追究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