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防范化解社会矛盾情况;
(六)行政监督情况;
(七)提高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情况;
(八)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情况;
(九)推进依法行政的其他工作。
五、考核标准
按照依法行政考核的具体内容,根据被考核对象履行法定职责的特点和实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年度工作重点,设置考核内容,具体考核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制定。
六、考核步骤 考核对象根据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方案,认真进行自查自评,并在自评自查的基础上形成依法行政年度报告,提交考核机关核查,考核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到考核对象进行实地检查。
七、考核方法与方式
依法行政考核按年度实施,原则上每年考核1次。依法行政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书面审查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实行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式,按照百分制形式分项目计分,其中内部考核计80分,外部评议占20分。内部考核主要采取核查依法行政年度报告,收集、统计和核查有关数据和资料,组织专项检查和抽查等方式;外部评议主要采取组织问卷调查、民间测验、专家评议、座谈访谈、网络调查以及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监督员意见等方式。
八、考核结果
(一)依法行政年度考核结果分考核分值和考核等次两个部分。根据考核所得分值情况,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二)确定考核结果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内向考核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考核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予以答复。
(三)依法行政考核纳入政府绩效评估,考核分值按比例折算为政府绩效评估分值。
(四)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在行政机关内部通报,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务会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省垂直管理部门的考核结果还将抄告其上级主管部门。
(五)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将给予通报表彰;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提交书面整改意见和报告,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