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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筱溪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的通告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筱溪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的通告
(市政发〔2010〕12号)


  为了维护筱溪水电站正常生产秩序,确保大坝安全和防洪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筱溪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定水电站大坝的管理保护范围。以电站坝轴线为基准,上下游各延伸500米(含水面) ,坝两端各向外延伸50米的区域为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其中水电站永久征地红线范围为重点管理和保护范围。
  二、规范大坝交通管理。根据筱溪水电站设计规定,大坝工作桥上车辆通行限高2.9米,限宽2.2米,限重7吨,限速30码。大坝上构筑物及设备在维修、维护期间禁止车辆通行。
  三、明令禁止下列行为: 1.毁坏大坝及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 2.擅自操作大坝闸门及其他设施;擅自进入生产厂房。 3.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及堆放杂物、晾晒粮食。 4.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及网箱养鱼。 5.在大坝及其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农产品及其他货物交易活动。 6.在大坝上及其它生产、生活安全管制区燃放鞭炮及其他爆炸物品。 7.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房屋及其他构筑物。 8.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砂、取土、修坟、开荒、放牧、捕捞、炸鱼等危害大坝安全、妨碍电站安全管理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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