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水田、旱土、园地、林地执行湘政发〔2009〕43号文件规定标准,专业菜地、专业鱼塘、青苗费补偿执行省政府批复标准,其他地类执行市政发〔2002〕17号文件规定标准。
第六条 退耕还林土地按林地补偿标准补偿。
第七条 使用国有农用地的补偿,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相应地类的补偿标准;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划拨土地按土地成本补偿;出让土地进行地价评估,按评估价格拟订征收国有土地方案报请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补偿。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按照国务院《城市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
第八条 铁路建设项目根据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先行用地文件进行土地征收,其土地征收方案依法批准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10号令)进行公告登记。征地拆迁机构应按照《征地暂行程序》(湘政办发〔2005〕51号)的规定,做好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九条 铁路建设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农作物和抢装修、抢搭建的各类建(构)筑物,征地、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条 铁路建设施工确需临时用地的,由各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地形图、临时建筑平面布置图和土地所有者同意临时使用土地的书面意见,报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用地应当每年按下列标准支付用地补偿费和青苗费:水田市区1600元/亩,县1300元/亩,旱土市区1100元/亩,县1050元/亩,林地市区960元/亩,县780元/亩,其他地类按水田30%标准补偿。青苗补偿按本办法第五条执行。临时用地应与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土地复垦协议,建设单位书面担保土地复垦责任,交纳土地复垦押金。其押金缴纳标准:占用耕地的按邵阳市耕地开垦费标准缴纳,占用其他土地的按3000元/亩缴纳。占用耕地多,且一次交纳复垦押金有困难的,需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分期交纳。并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财政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临时用地期满后,临时用地单位恢复了土地原状并经国土资源部门验收合格的退还押金。临时用地期满没有恢复原状的,复垦押金用于临时用地的复垦,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复垦。
第十一条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拆迁,其补偿标准按照市政发〔2008〕16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