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0〕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邵阳市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邵阳市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市境内部省共建铁路征地拆迁工作,确保铁路建设顺利进行,根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发〔2008〕16号)以及《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发〔2002〕1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铁路(包括高铁、铁路专线)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和铁路沿线经过的相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会同铁路建设协调指挥部负责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以国土资源局委托的征地拆迁机构为主体,组织实施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公安、交通、电力、通信、劳动保障、林业、农业、水利、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及铁路沿线所经过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征地拆迁范围、面积和地类的确定
(一)征地拆迁范围:以铁路部门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为依据,由施工业主单位现场放线并经国土资源部门勘测定界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以实地丈量、登记签字确认的面积为计算依据,全线总面积误差不超过已批复的设施施工图面积的3%。误差为零的县市区,按征地补偿总额的2%给予奖励;误差控制在1%以内的,奖励1.5%;误差控制在2%以内的,奖励1%;误差控制在3%以内的,按误差比率与奖励比率之和不超过3%的原则,酌情奖励。
(三)地类确定:以土地现状为基础,以土地利用现状图、实地勘测的结果及相关地类确定的政策为依据确定土地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