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公路两侧公路用地范围的通知
(市政发〔2010〕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部、省属驻邵单位:
为确保公路路基稳定,便于对公路进行经常性养护,保障公路运行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三十四条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公路用地的规定,特确定我市国道、省道、县道两侧各3米、乡道两侧各1.5米为公路用地。公路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在用地范围内取砂、用水、堆放养护材料、倾倒弃土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刁难。《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公路两侧公路用地范围的通知》(市政发〔2008〕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