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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规范邵阳市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规范邵阳市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0〕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市属及部、省属在邵单位:
  为加强我市人民防空工作,逐步落实《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及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7〕87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2010年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进行规范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新建(含改建、扩建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必须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其“结建”防空地下室的申报、审批及其它相关管理均按湘价费〔2007〕87号文件执行。
  二、为兼顾全市优化投资结构和投资环境的需要,根据湘价费〔2007〕87号文件规定,对全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作适度调整,即在市本级和大祥、双清、北塔三区范围内,新建10层及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及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50元的标准征收;新建10层以下或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城市居民住宅楼,按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33元的标准征收;新建10层以下或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其他民用建筑,按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40.5元的标准征收。各县(市)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也要按照湘价费〔2007〕87号文件规定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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