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市政发〔2010〕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少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6〕55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9〕62号)等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水土保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水土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水土保持是国土整治、江河治理和生态环境维护的根本,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控制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措施。我市土地总面积20829.63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积已超过4000平方公里,特别是近年来开发建设项目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更为严重,保护水土资源迫在眉睫。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与水土保持的关系,做到开发建设与水土保持同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单位要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因地制宜、分区防治”的方针,采取有利措施,有效控制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财政、国土资源、住建、环保、规划、农业、林业、交通、安监等有关部门及大中型工矿企业要积极支持水土保持工作,认真完成本行业、本单位应承担的水土流失防治任务。
二、严格依法行政,确保管理到位
水土保持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各级各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从源头上防止水土流失和破坏生态环境。各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制度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将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有关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并把水土保持方案编报、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作为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纳入市、县市区政务中心审查收费服务范畴,实行一站式服务。没有提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缴费凭据的开发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不得申报立项、审批,国土部门不得审批用地、发放许可证(农村居民建自住房除外),住建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安监部门不得办理安全许可证。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须提供水土保持方案后,环保部门方可出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有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项目不得投产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生产建设项目或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后,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应依法负责治理,不治理或无力自行治理的,必须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全额上缴财政,主要用于水土流失治理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禁止任何部门截留或挪用。各县市区和各单位要采取相应措施,切实加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工作,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和水土保持规费征缴工作力度。
三、加大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