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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邵阳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一条 公安部门职责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危险化学品运输通行证的核发,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放射性物品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对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三)依法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测,禁止排放不达标的车辆上路行驶,淘汰尾气排放严重超标的车辆,在机动车辆年检时对尾气检测不达标或未通过机动车尾气检测的,不予办理年检手续。
  (四)负责做好环境污染事故的维稳工作,依法查处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第十二条 监察部门职责
  (一)负责监督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职责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
  (二)依法查处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会同环保部门对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部署的重大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察。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编制同级政府年度环境保护预算,统筹安排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所需的费用;根据环境保护工作需要,逐年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
  (二)组织研究和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将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作为有关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将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法教育和培训的重要内容,负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职业技能上岗培训。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一)在审批建设用地和采矿权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办理和发放用地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二)负责组织划定禁止采矿区,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实施监督管理,预防矿山地质灾害。
  (三)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整合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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