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大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我市民族地区县级图书馆、文化馆、乡镇文化站和村文化活动室、农家书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等建设,形成实用、便捷、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十二五”期间,32个民族乡镇都要设有文化站,建好符合标准的文化活动中心等场所;各个民族村均于2012年前按规划建好村级农家书屋。民族乡镇文化站至少配备1名专业人员,大的乡镇至少2名专业人员;安排乡镇文化站必要的开展活动经费,配置好必需的基本设施。
(二)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广播电视事业。巩固少数民族地区20户以上已通电的自然院落广播电视村村通的成果,对广播电视设施维护进行适当补助,确保长期通、安全通。
(三)加大对少数民族文艺团体建设扶持力度。鼓励、引导社会和民间力量创办机制多样、充满活力的少数民族文艺团队,指导帮助城步苗族自治县和辖有民族乡的隆回、洞口、新宁县组建好县级文艺团体,指导帮助其他没有文艺团队的民族乡镇组建好民族文艺表演队伍。
(四)培养少数民族文化文艺骨干力量和后备人才。努力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体制机制和社会环境,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较高的少数民族文化工作队伍。鼓励扶持民族文艺创作人员,立足深厚的少数民族文化资源,深入实际、贴近生活,创作出反映少数民族风采的优秀作品。
(五)大力开展群众性少数民族文化活动。扶持民族地区文化活动中心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训练基地建设。支持基层开展群众性少数民族传统节庆和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活动。积极参加全省少数民族文艺调演活动和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组织办好全市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市财政等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各县市区要认真组织参加省、市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县市区财政等相关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
(六)开展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普查登记,建立完善民族古籍保护机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少数民族遗产保护与开发利用;扶持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保管和整理,将苗、瑶、回、侗四个民族列入工作重点对象。
(七)大力推进民族文化联系点建设,加大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工作力度,对少数民族典型民居、公共建筑申报各类文物保护单位及各级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和具有浓郁传统文化特色的民族村寨和古镇建筑群落,加强保护和申报;加大列入国家级、省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和开发利用,积极推进少数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