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水上运输管理处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换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的通知
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
为做好《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的换发工作,现将交通运输部《
关于换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登记证》有效期至2011年6月30日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必须申请换发新证,逾期未申请换发新证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资格,不得继续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
二、申请换发新证的,首先需在“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网站(www.casa.org.cn)进行备案登记,获取网上备案编号,然后按照
《通知》要求准备相关资料(一式三份,公司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于4月12日前报我处审核后统一上报省交通运输厅转送交通运输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