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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通知
(娄政办发〔2010〕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工商局关于开展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5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统一规划、分类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

  (二)工作目标: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从娄底中心城区开始推行,逐步扩大到乡镇农贸市场和集市,5年内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种类先以蔬菜为主,5年内逐步扩大到大米、水果、茶叶等农产品。通过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逐步实现全市市场准入农产品的农药残留超标率在省定控制指标之内的工作目标。

  从 2011年1月1日起 ,娄底中心城区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农贸市场、大型超市和送配中心等市场主体销售的蔬菜实行市场准入管理(市场名单和准入内容另行公布),并逐步增加市场准入的农产品种类。

  从2012年1月起,各县市城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和送配中心销售的蔬菜实行市场准入管理,并逐步增加市场准入的农产品种类。

  从2014年1月起,市场准入范围扩大到乡镇农贸市场和集市,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行以蔬菜为主的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并逐步增加市场准入的农产品种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本辖区内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具体内容。其中,娄底中心城区实行准入的市场名单及准入内容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加强体系建设

  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湘政办发〔2006〕50号文件精神。一是按照商务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号)的要求,农产品市场和农产品经销商应当设立负责食品(农产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农产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市场的农产品安全状况;二是以市场和农产品生产基地等检测设施建设为重点,逐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在2011年6月以前,娄底中心城区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农贸市场、大型超市和送配中心等市场主体均应配备1台以上符合检测要求的蔬菜农药残留速测仪器和1-2名检测人员,并设立专用的检测室(台、柜)和检测结果公示牌;城区农贸市场应逐步配备蔬菜农药残留速测仪器和相应的检验人员,以开展日常的自检工作。从2012年1月起,所有从事农产品质量检测的机构,都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应当经过计量认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应逐步实行网络化管理,各监测点要做到及时监测,对所获得的数据要及时传输,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要抓好全市10个农产品生产基地速测点的建设,逐步建立完善产地准出检测制度。三是加强农产品生产和流通体系建设,要按照市场准入及相关标准要求,以蔬菜、水果、茶叶、水稻为重点,加快生产基地技术条件、种植技术规程、农业投入品使用准则等标准(规范、规程)的制(修)订工作,指导和督促农产品生产者建立生产档案,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健全农产品产地(基地)准出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要按照商务部关于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建设标准的要求,不断加强经营设备设施建设,健全协议准入、经销商管理、摊位公示、进货查验、检验检测、索证索票、购销台帐、不合格农产品召回和退市制度等,搞好市场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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