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煤矿企业工伤保险费征缴标准的通知
(娄政办发〔20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分散煤矿企业风险,保障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煤矿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根据《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市人民政府同意调整煤矿企业工伤保险费征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煤矿企业,从 2010年4月1日 零时起,按每吨6元的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煤矿企业在新井基建或停产整顿期间按从业职工工资总额的3%交纳工伤保险费。
二、全市煤矿企业交纳的工伤保险费由各县市区煤炭税费统征部门与其他税费同票代为统征。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同统征部门结算,煤炭税费统征部门或财政部门于每月末应将所收的工伤保险费按月足额划转到娄底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税费统征部门在代征收费中提取3.5%作为工作经费。
三、凡未纳入煤炭税费统征部门征收工伤保险费和按费率交纳工伤保险费的煤炭企业,其工伤保险费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