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政办发〔2010〕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娄政办发〔2004〕24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逐月缴存的具有义务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会议筹办、决策事项督办等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