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建房施工管理。要按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建村〔2006〕303号)和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城乡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娄政办发〔2009〕14号)等政策要求,严格执行开工许可证制度,建立农村村民住宅建筑工匠资格认证制度,并全面推行娄底市村镇房屋施工作业合同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实行监管,对不符合建设程序和安全要求的工程项目要责令停工整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五)清理整治应拆未拆空置住房。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协助各村进行摸底、登记,建立以照片记录为主体的应拆未拆空置住房档案。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群众破除落后思想,组织村民主动拆除应拆未拆的空置住房。可以引导农户采用适当折价调剂方式将应拆未拆的安置住房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住房困难户,以充分整合现有住房资源。
四、保障制度
(一)加强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制度,并以国土、规划、建设、农业等相关部门为主体,组织专业人员,切实加强日常监管。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机制,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四级联动巡视制度,加强对辖区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滥建乱建行为。各职能部门要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在村民住宅建设审批、收费等环节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二)严格执法。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由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于不执行“开工许可证”制度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因玩忽职守造成安全事故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农村建设技术服务单位和农村村民住宅建筑工匠,要坚决取消其相应资格。
(三)严肃追责。违反有关规定,非法批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其批准文书无效,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依法收回非法批准或使用的土地;非法批准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有关规定,非法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农村村民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实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