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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意见

  (六)保护历史文化的原则。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古民居、文化古迹,以及具有生态旅游价值的村庄、古树名木,要进行重点保护、修复,严禁破坏性乱拆乱建。

  三、工作措施

  (一)完善规划编制。各地要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进一步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城乡建设用地的要求和“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合理调整确定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组织编制辖区内村镇建设规划,实现规划全覆盖,将农民建房全部纳入规划控制范围。同时,对于通过认定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编制相应保护规划,确定保护机构、保护内容及保护措施。

  (二)严格审批程序。要严格界定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执行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申请新建住宅的,所在村村委会应将建房户的基本情况和拟建位置等内容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方可签署意见。有旧宅基地的农村村民申请异地新建住宅的,应与所在村村委会签订旧宅基地退出合同(新建住宅竣工半年内必须拆除旧房,否则,不予办理新建住宅的土地使用证)。

  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所在地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定点丈量打桩放样,并实行挂牌施工,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验收合格后方可核发相关证书。

  (三)引导适度集中建设。各地要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村组实施、民主管理、统筹推进的原则,整合相关项目资源,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引导农民建房适度集中。凡农村村民因国家或集体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及农村土地整治需要拆迁安置的,应当按“四统一”(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风格、统一管理)要求建设住宅小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小区按照《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娄政发〔2008〕3号)规定的安置基地标准建设。建设规划部门要免费向农村村民提供安全、经济、适用、节能、美观的建设标准图集,充分体现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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