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意见
(娄政办发〔2010〕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促进农村节约集约用地,改善农民居住环境,加快城镇化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城镇化进程、推动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为目标,坚持规划先行、政策推动、因地制宜、规范建设的原则,尊重农民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按照城乡统筹建设、区域协调发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要求,引导农民合理住房消费,加快农民由分散居住向适度集中居住转变,进一步美化农村院落,改善村民居住条件。
二、基本原则
(一)一户一宅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新宅基地用地面积不得超过《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坚决防止产生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户多宅”现象。
(二)节约用地原则。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非耕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凡村内有空闲地或旧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
(三)占补平衡原则。确需占用耕地的,由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机构报县市区国土资源(分)局申请现场踏勘、审核,严格实施耕地“占一补一”、“先补后占”,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四)相对集中原则。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住宅小区集中,优先选用现有公共设施较多的地段。
(五)符合规划原则。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选址,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并结合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项目进行,满足公路、河道的建筑控制区距离要求,避开地质灾害和洪涝灾害易发地段及输电高压线影响区域等。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结合城中村改造等项目进行,条件不成熟、尚无法集中新建的,只允许原地翻新,不允许分散新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