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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一)负责城市环卫、路灯、园林绿化、公园广场、广告招牌、渣土调运等方面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上述行业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参与上述行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三、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打击、取缔、查处非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以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以及包装物、容器生产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五)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参与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行为。

  (六)负责特种设备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七)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四、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娄底分局

  (一)负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二)承担煤矿安全国家监察责任,检查指导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政府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煤矿整顿关闭,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煤矿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配合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职权范围内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工作并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指导和协助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牵头组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六)负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情况统计报告工作。

  (七)负责对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煤矿设备设施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

  (八)监督检查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九)承办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五、市环境保护局

  (一)负责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源的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物质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对企业的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依法查处环境安全违法行为。

  (三)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

  (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对申请从事煤矿、非煤矿山开采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以及经营交通运输、公共聚集场所的,或申请经营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的,在核准登记前严格坚持前置审批制度,并监督、指导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落实上述规定。

  (二)依法查处、取缔无照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参与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无证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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