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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三)负责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车、校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管理。

  (四)负责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参与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一、市卫生局

  (一)负责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二)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三)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四)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安全事故(非医疗性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医疗卫生系统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二、市科技局

  (一)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二)将安全生产科技发展专项规划纳入科学技术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

  (四)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五)监督检查直属科研院所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六)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积极支持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事故隐患治理、职业危害防治、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等项目建设。

  (三)负责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重要依据,把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作为基本项目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核算。

  (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一)指导、协调工业企业、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电力、通信、铁路等部门的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二)监督、指导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结合国防工业行业的特点,组织贯彻落实国防科技工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和标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负责指导、核准、备案技改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

  (六)负责组织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做好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并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五、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督促检查所出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所出资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和安全。

  (二)建立健全所出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机制,将安全生产列入所出资企业以及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薪酬分配的重要条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严格考核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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