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法依规提出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监督落实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的关闭工作。
(五)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六)协调煤矿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的考核发证工作,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考核发证工作,监督检查煤矿职工培训工作。
(七)负责煤炭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和职业健康培训,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组织查处煤炭企业职业危害事故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行为。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八)组织、协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九)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市公安局
(一)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和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停供火工品措施;负责全市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行政许可和安全监管工作。
(二)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发放、运输线路的确定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三)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安监、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行为。
(四)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六)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道路运输实行安全行政许可,并监督检查。
(七)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
(八)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负责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十)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订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落实预防交通事故的各项措施,消除妨碍交通畅通安全的各种隐患;取缔道路上的动态、静态交通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负责车辆管理和驾驶员的考试管理,按期履行对车辆检测审验登记和驾驶人的审验、教育职责,对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及时处理;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拟定交通安全责任指标,督促检查社会各单位或个人落实交通安全责任的情况;负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监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
市公安消防支队: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消防监督和灭火救援职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装饰和用途变更的工程项目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消防验收。对受理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进行使用、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四、市交通运输局
(一)负责城市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所辖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把好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负责汽车客运站场的安全监管。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
(五)负责船舶登记、检验和发证工作,负责船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六)负责所辖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水上航标的设置,负责所辖公路危桥、危险点段的整治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