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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县市区年度内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年度内发生1起及以上重大或4起较大事故,经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乡镇(街道)年度内发生2起较大生产责任事故或年度内发生1起重大、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乡镇(街道)年度内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考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乡镇(街道)年度发生1起非法生产经营死亡事故,经考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中央、省在娄单位、市直机关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及其直接主管部门年度内发生1起及以上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一年之内不得提拔重用。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执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可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承担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和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加强煤矿、道路交通、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的综合监督管理。

  (三)负责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运输等行业企业风险抵押金的收缴和管理。

  (四)负责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行政许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参与、协助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牵头协调煤矿事故调查及处理的有关工作。

  (六)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

  (七)组织、协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乡镇,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其考核工作。

  (九)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安全监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十)负责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十一)负责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情况工作。

  (十二)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职业安全健康培训、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行为。

  (十三)拟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与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工作。

  二、市煤炭局

  (一)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二)负责煤炭生产行政许可工作。

  (三)监督煤矿企业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并按有关法定程序组织恢复生产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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