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娄政办发〔2010〕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娄底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已经娄底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娄底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政府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协调责任;其他行政副职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考核和奖惩。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
(四)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五)依法打击和取缔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林场等)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执法队伍。
(八)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