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察局:监督检查相关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工作履职情况;负责查处或者协助查处行政监察对象环境违法、违纪行为。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督促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未经环保许可的新建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牵头编制污染治理专项规划,负责相关项目申报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实施全市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等相关工作;督促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未经环保许可的改、扩建项目不予批准、核准或备案;参与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并对违法排污的企业或项目实施停电、限电措施。
市财政局:为环保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经费保障;加强对环保专项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到位、发挥效益;参与向上级财政申请奖补资金的项目申报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对一般生活区影响他人生活的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配合环保部门对机动车排污的监管;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督促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未经环保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督促城市建设施工单位遵守环保及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参与做好饮用水源的环境保护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督促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未经环保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用地和发放有关证照;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恢复治理工作;对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协助做好有关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市本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场、路灯、广告灯饰、渣土调配等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行使市本级城市建成区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市规划局:制定城市规划时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督促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未经环保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发放有关许可证;参与做好有关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督促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未经环保许可的交通建设项目不得实施相关行政许可。
市水利局:负责做好水资源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督促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未经环保许可的水利设施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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