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必要时,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征用后被毁损、灭失的设备、设施和交通工具,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 各级应急指挥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第三十七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奖惩
第三十八条 在处置突发事件时,有关部门或单位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三)不服从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四)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五)私自挪用被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的;
(六)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志愿应急救援队伍救援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期间,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非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救援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0年11月25日起实施。
娄底市应急救援联动机制
为全面整合我市现有的应急救援力量,建立统一、完善的应急救援指挥调度体系,使各部门、各社会救援力量在处置各类灾害和突发事件中能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圆满完成各类应急救援任务,特制定娄底市应急救援联动机制。
一、建立健全娄底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一)为确保重大灾害和突发事故处置的统一指挥,切实规范和整合全市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立健全娄底市应急指挥中心。
(二)娄底市应急指挥中心主任由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分管应急救援工作的市政府领导担任指挥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急救援支队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和接警调度中心,办公室设市应急办,由市应急办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接警调度中心设应急救援支队。市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包括市应急办、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公安局、娄底军分区、市应急救援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娄底市武警支队、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急救中心、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公路局、市地方海事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震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市内燃气供应企业、市自来水公司、娄底煤安分局、中国电信娄底分公司、中国移动娄底分公司、中国联通娄底分公司、中石化娄底分公司、中石油娄底分公司、高速公路交警支队潭邵高速娄底中队等部门单位。